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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内贸行业标准:家政服务基本规

-- (SB/T 10643-2011)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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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经营者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家政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及服务监督与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47.8-2006 社区服务指南8部分:家政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647.8-200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政服务 homemaking service
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协助家庭成员对其各类事务进行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GB/T 20647.8-2006,定义3.1]
3.2 
家政服务经营者 homemaking service operators
依法成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
注:参照GB/T 20647.8-2006中的3.1
3.3 
家政服务消费者 homemaking service customers
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通常指雇主,以下简称消费者。
3.4 
家政服务员 homemaking service attendants
 
4 基本要求
4.1家政服务经营者
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   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b)   从事家政服务的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c)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联系方式;
d)   应公示服务价格、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和投诉监督电话;
4.2 服务员
4.2.1 基本要求
服务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年满18岁至未满60岁(女未满50岁),身体健康,自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经营者均可招聘录用为服务员;
b)   服务员应聘时,经营者应要求服务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明;
c)   服务员招聘录用后,宜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
d)   服务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家政服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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