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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有关协会换届工作的若干政策文件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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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5166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97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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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

 

(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200711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联系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所联系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负责联系的行业协会(包括联合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以下统称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联系的基金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 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修订章程。

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之前,应当将草案及修订说明报送国资委;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修订草案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新章程核准备案的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 协会因故不能按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提前30天向参会人员说明原因及延期的时间,并报国资委。

第六条 协会因故推迟换届的,应当告知全体会员,并向国资委报告推迟原因和延期的时间,国资委审查后由协会报民政部批准。无合理原因推迟换届一年以上的,视为严重违规,按本规定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担任协会副会长的成员单位应当为行业骨干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协会设立和调整内设机构,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及事关行业和会员利益的重要决策等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票的设计应当规范、明确。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事项,应当以表决人书面回复为准,不回复视为弃权。

 

第三章  协会业务管理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协会工作的重要批示;协会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条 协会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冠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字样。未经同意,不得以拟邀请名义将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为支持、协办单位或专家、特邀(聘)人员进行对外宣传。协会制作非公益性活动的宣传品和证书,不得带有国旗、国徽图案。

第十一条 协会开展各种活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不得超出本协会业务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滥发钱物。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未取得公开发行刊号的出版物,不得对外公开发行。内部刊物及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

第四章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不得以未经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同)名称进行宣传或者开展与筹备成立分支机构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专门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使用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书一致,不得使用易产生歧义、误解的简称。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非会员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应当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并由协会统一对外行文。

 

第五章 协会外事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的外事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国资外事[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协会的外事工作应当立足于为行业和会员单位对外交流合作服务,不得脱离行业或者专业工作、违背服务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组团和协会人员出国(境)考察、参加会议和培训,邀请国(境)外有关行业、专业组织和人士来访,举办国际会议、展览和交流活动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注意有关敏感问题。需报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协会加入国际组织,应当按程序报批。协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参加国(境)外组织的活动。协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控制出国()次数。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不得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国(境)团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出国(境)费用;团组人员中不得包含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六章 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在会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的领导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协会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审计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协会财务工作应当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年度编制预算和决算,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协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协会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用于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协会不得以财政资金开展对外借款和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直管协会应当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和委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协助国资委监督指导代管单位规范资产管理工作。协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发生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资产风险等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可能引起资产流失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第七章  协会公文、印章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当制定人事、资产、财务、档案、保密、公文处理、证书印章使用、对外联络等内部管理制度。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文件以及协会重要事项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外行文,应当由协会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条 协会证照、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使用协会证照、印章应当经有签字权的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内部岗位薪酬标准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奖惩办法及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严格保守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协会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符合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条件的协会,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在直管协会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履行工作职责,并正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各级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并定期汇报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情况。直管协会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代管协会党的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协会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纪检机构。

  第三十七条 协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党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检查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抓好协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受理相关举报和申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九章 国资委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每年选择部分协会,按照国家和国资委对协会的管理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接受检查的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失职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对行业造成不利影响、会员不满意,协会自身无法解决的,由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协调。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国资委管理规定的协会,国资委应当进行处理。在年度之内,初次违规的,予以批评;再次违规的,予以通报;违规三次或者严重违规的,给予年检初审不合格、暂停相关业务活动进行整改的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予以年检不合格、撤销相关机构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代管协会按照本办法向国资委报送材料或备案等事项,应当按照《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直管协会转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11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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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管协会:

  为规范委管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联系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直接联系的协会(简称直管协会)和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代为联系的协会(简称代管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换届选举。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期限进行。

  第四条  依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国资委负责直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直管协会负责代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协会应当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提前半年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  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七条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500个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多于500个的,原则上应当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

  第八条  协会制订换届选举方案时,对拟推荐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人数应根据会员数量,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一)理事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会员数量较少且团体会员所占比重较大的协会,理事人数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50%

  (二)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少于50人的,原则上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三)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协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驻会专职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不驻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第九条  拟推荐的协会负责人人选应当符合中组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换届选举两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送国资委或者直管协会。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程;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候选理事、常务理事数量、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负责人候选人选的提名和产生办法及其姓名、年龄、任期届数、简历等。

  第十一条  直管协会的换届选举方案经国资委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代管协会的换届选举方案经直管协会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换届选举方案未获批复之前,协会不得正式印发换届选举会议通知。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分别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鼓励常务理事、负责人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协会也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即时显示选举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协会换届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理事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大会需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计票人若干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应当在候选单位(或人员)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中选定。

  第十九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总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三)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办法及候选名额、名单等。

  (四)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并组织分发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六)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计票人进行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履行确认和签字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  国资委应当派人参加直管协会换届选举大会,并进行监督指导;直管协会应当派人参加代管协会换届选举大会,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换届选举结果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直管协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国资委;代管协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直管协会。直管协会自收到代管协会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审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备案材料报送国资委。国资委自收到有关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将材料退直管协会,由直管协会(或转退代管协会)自行报民政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会议纪要、协会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协会负责人备案表。其中,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实有会员数量、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发出票数、收回票数、有效票数;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其得票数。会议纪要应当由协会理事长(会长)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届中确需调整理事,可以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调整,但调整人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总名额数量,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总名额数量的三分之一。

  届中确需调整常务理事、负责人,参照调整理事的规定执行。其中调整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调整方案的报审和调整后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骨干企业轮值理事长(会长)的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选举,一次性选出本届轮值的几位理事长(会长),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由理事会聘任,但应按规定履行聘前报审和聘后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不属国资委主管但由直管协会代管人、财、物事项的协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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