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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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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务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十六)加快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地方法规章程,增强操作性,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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