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护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病患护理专业委员会活动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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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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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和《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结合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病患护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病患护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参加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家协)的同行业会员联合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专委会隶属中国家协,是中国家协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在中国家协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专委会定期向中国家协通报活动情况并将年度工作计划送交中国家协准。
第四条 专委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和中国家协章程的规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协调、规范行业的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制定标准,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汇集各种相关资料。发挥本行业的整体优势,维护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共同繁荣。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共同探讨与制订行业守则及相关的行业标准,行业自律,维护病患护理市场秩序,以“诚信、发展、团结、共赢”的原则,以病患护理行业“共同提高,共同发展”为目的。发布相关指导价格,防止恶性竞争;并就进一步完善本行业经营环境,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掌握本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听取、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引导企业接受政府的监督并接受中国家协在经营和业务方面的协调和指导;
(四)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传递有关本行业的国际、国内市场信息,组织企业交流经营管理经验;
(五)引导行业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六)组织开展会员企业的联谊活动,加强沟通,促进合作;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专业性展览、举办和组织相关的研讨会,报告会,考察、技术交流等活动;
(八)定期或不定期编辑专委会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会员应是中国家协的正式会员单位,并能按期缴纳会费的企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专委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申请加入和退出本专委会;
(五)有权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支持专委会工作,承担专委会委托的工作,接受专委会的协调;
(二)向专委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三)维护专委会合法的权益,积极参加专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之间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或退出本专委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专委会开展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和本行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向中国家协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或其他单位的赞助;
(三)会员捐助形成的委员会基金 ;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用于专委会会务活动及其他有关的开支。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解散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提出方案并经中国家协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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